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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凌民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凌民初字第060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王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911206821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以问题已经解决,双方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