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凌民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凌民初字第060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王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911206821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以问题已经解决,双方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