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城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黄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204元。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某在银行的存款61204元(陆万壹仟贰佰零肆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