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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被告何某某,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