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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石执00359指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晓,王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陈敬晓。被执行人王静波。陈敬晓与王静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1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152号裁决书关于陈敬晓与王静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指定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双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