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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宇诉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王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王宇,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凯,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