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宇诉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王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王宇,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凯,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