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胡炜彬与曾慧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汉族。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科士达集团宿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