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莫锁柱诉西安市规划局灞桥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锁柱,西安市规划局灞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灞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莫锁柱。委托代理人袁艺善。委托代理人王碧莹。被告西安市规划局灞桥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工业园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臻,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显,男,西安市规划局灞桥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段威,男,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锁柱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灞桥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给了原告做了答复。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锁柱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杨华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古 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