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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马清文、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马清文,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项郡,系该单位板城分理处副主任。被告马清文。被告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马清文、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