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方明杰与蓝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杰,蓝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方明杰,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蓝伟杰,男,1980年6月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方明杰诉被告蓝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伟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明杰诉称,2012年2月16日,被告蓝伟杰因需要资金向原告方明杰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2012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6日,并约定被告逾期还款要支付原告本金20%的违约金。由被告蓝伟杰向原告方明杰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被告蓝伟杰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被告蓝伟杰向原告方明杰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6日,并约定被告蓝伟杰逾期还款要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蓝伟杰于2013年6月10日偿还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被告蓝伟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方明杰与被告蓝伟杰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违约金(30000元×20%),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蓝伟杰承担违约金。但被告蓝伟杰已偿还人民币2000元,应予以扣除。原告方明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部分予以支持,故被告蓝伟杰应偿还原告方明杰人民币34000元(30000元+6000元-2000元)。被告蓝伟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伟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明杰借款人民币34000元。二、驳回原告方明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蓝伟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艺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