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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李智源、石雅娇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李智源,石雅娇,李世中,陈英,林锦光,金小珊,余锦华,张心,福安市中工机电有限公司,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限公司,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61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0号。负责人苏素华。被申请人李智源,男,汉族,1985年04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石雅娇,女,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李世中,男,汉族,1959年0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陈英,女,汉族,1965年05月0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锦光,男,汉族,1971年03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金小珊,女,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余锦华,男,汉族,1972年05月0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心,女,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福安市中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上村。法定代表人李智源。被申请人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溪东日丰路3号。法定代表人林锦光。被申请人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鹤兴中路143、144号。法定代表人余锦华。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李智源、石雅娇、李世中、陈英、林锦光、金小珊、余锦华、张心、福安市中工机电有限公司、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限公司、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1579号】中,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至人民币769.7042万元,并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智源、石雅娇、李世中、陈英、林锦光、金小珊、余锦华、张心、福安市中工机电有限公司、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限公司、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至769.704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 惠助理审判员  陈贤东助理审判员  陈学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