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右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郭丽英申请执行麻晓林、宋文权关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英,麻晓林,宋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英被执行人:麻晓林被执行人:宋文权本院在执行郭丽英申请执行麻晓林、宋文权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右执字第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