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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双峰县计生局申请朱喜阳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行初字第85号原告朱喜阳原告王慈莲被告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原告朱喜阳、王慈莲不服被告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朱喜阳、王慈莲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喜阳、王慈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钟平亮人民陪审员  康菁发人民陪审员  邓华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