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双峰县计生局申请朱喜阳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行初字第85号原告朱喜阳原告王慈莲被告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原告朱喜阳、王慈莲不服被告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朱喜阳、王慈莲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喜阳、王慈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钟平亮人民陪审员 康菁发人民陪审员 邓华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