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58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扬某某与秦某某、成都市乘风出租汽车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某某,秦某某,成都市乘风出租汽车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840号原告扬某某。被告秦某某。被告成都市乘风出租汽车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收到原告扬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成都市乘风出租汽车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扬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