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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与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18号原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金利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1734-X。负责人杜黎明。被告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红彩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7243092-X。原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中山韩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13元,由原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