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伍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伍家湾村*组。被告王某某,女,现年XX岁,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三教村。被告高某某,男,现年XX岁,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三教村。本院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有误,现原告伍某某自愿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