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秦小凤与刘慧玲、马金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凤,刘慧玲,马金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2712号原告秦小凤,女,生于1958年4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刘慧玲,女,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马金苹,女,生于1960年2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秦小凤诉被告刘慧玲、马金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凤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秦小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小凤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