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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清旺、陈秀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程清旺,陈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负责人陈建明,行长。被执行人程清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妹,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清旺、陈秀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清旺、陈秀妹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65号702室(产权证号:XX**)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委托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程清旺、陈秀妹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65号702室(产权证号:XX**)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