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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安行初字第00072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智、杨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某某诉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法明理,被告主动向原告公开了原告所请求的信息,现原告田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延钰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