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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51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周信伟与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信伟,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5185号原告周信伟,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徐婷、罗梦,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817室,组织机构代码20850470-X。委托代理人周夏志、曾成军,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信伟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信伟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信伟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信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周信伟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