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国文与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4)隆昌民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文,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保字第215号申请人:李国文,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勇,董事长。关于申请人李国文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国文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在隆昌县人民政府应领取的企业关停补偿款25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文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在隆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领取的企业关停补偿款250,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