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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华跃冬与孙浩、张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跃冬,孙浩,张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0591号原告华跃冬,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孙浩,男,1995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澄,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华跃冬与被告孙浩、张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跃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浩、张澄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经被告张澄介绍认识被告孙浩。被告孙浩因家用之需分别于2013年7月29日、2013年8月31日向我借款2万元、1万元,合计3万元,时均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张澄为上述两笔借款均提供了担保。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孙浩未能还本付息,被告张澄亦未负担保之责。请求判令被告孙浩立即归还我借款3万元,被告张澄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被告孙浩、张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被告孙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华跃冬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013年8月31日,被告孙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华跃冬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被告张澄在上述两份借条上均以担保人名义签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只能根据原告举证及陈述,认定被告孙浩向原告借款共计3万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孙浩提供了借款,被告孙浩作为借款人,负有及时归还之义务。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但应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另,被告张澄提供保证担保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华跃冬借款30000元。被告张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孙浩、张澄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审 判 长  陆舜州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