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彦甫、张云等与张丙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甫,张云,张聪,张丙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王彦甫。原告张云。原告张聪。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丙河(曾用名张兵河、张冰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甫、张云、张聪诉被告张丙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张丙河提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张丙河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本案必须以审查的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崔彩芬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高振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