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周某某,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先进,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某某,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从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九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