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永强,陈艳敏,迟忠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五常市开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高元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忠,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五常市。被告唐永强,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告陈艳敏,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告迟忠臣,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永强、陈艳敏、迟忠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桂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