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林**,经理。被执行人郭玉刚,男,汉族,工人,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松民初字第4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景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