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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8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许满均赌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满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819号罪犯许满均,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诸暨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以(2006)怀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满均犯合同诈骗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案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6)蚌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4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满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减刑后至2014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满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满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