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申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段树彬与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段树彬,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8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树彬,男,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通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法定代表人:丑国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力涛,吉林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段树彬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段树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