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郭某诉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858号原告郭某,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略,农民。被告苗某,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