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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潞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郭某诉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858号原告郭某,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略,农民。被告苗某,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