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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中刑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庆源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庆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中刑执字第1598号罪犯周庆源,男,现年30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2年1月4日,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周庆源犯盗窃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该犯服刑期间原审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永刑再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2年6月29日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再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该院(2012)永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项。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周庆源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庆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各项生产和学习任务,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计表扬四次,获记“迎十八大”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庆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庆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彦 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张家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雅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