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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潢民初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00185-1号原告唐某某,女,1956年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白德根,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成人,住河南省潢川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琪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