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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叶聪与被执行人郑炎生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叶聪,郑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建安东安村井科20号。申请执行人叶聪,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北辛街68号。被执行人郑炎生,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泛华小区7号楼8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叶聪与被执行人郑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瓯执行字第8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郑炎生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解放路泛华广场7#楼801房产(所有权证200811258),现阶段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其所有的房产尚待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瓯执行字第8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