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6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林某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547号罪犯林某,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林某提请减刑建议,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薛 晴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