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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红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美凤、王金、王全与被执行人矣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凤,王金,王全,矣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红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凤。申请执行人:王金。申请执行人:王全。被执行人:矣富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凤、王金、王全与被执行人矣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矣富荣已履行14303.64元,并已兑付申请人,剩余20432.86元。被执行人矣富荣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6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乐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