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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任孟超与葛雪梅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任某某申请执行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葛某某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民执字第00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代理审判员  何 智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