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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鹏辉毒品犯罪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4)颍执字第00747号吴鹏辉:你因毒品犯罪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审判业务庭已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自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00元罚金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经办人:姚孝华电话:44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