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瑞金与李磊、毕研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金,李磊,毕研超,刘延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张瑞金。被告:李磊。被告:毕研超。被告:刘延奉。原告张瑞金与被告李磊、毕研超、刘延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瑞金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张瑞金负担。审 判 长 李佩剑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新秀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