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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瑞金与李磊、毕研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金,李磊,毕研超,刘延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张瑞金。被告:李磊。被告:毕研超。被告:刘延奉。原告张瑞金与被告李磊、毕研超、刘延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瑞金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张瑞金负担。审 判 长  李佩剑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新秀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