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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曹雪枚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枚,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307号原告曹雪枚,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冰华,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商务运营中心太古广场十二楼西侧120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925361-6。代表人葛友涛。委托代理人陈秀飞,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枚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雪枚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雪枚在诉讼中以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雪枚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