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区法民初字第086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勇与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区法民初字第08689号原告李勇,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丹,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梁锡惠,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支路8号A座11楼。法定代表人米务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波,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勇诉被告重庆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勇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220元,合计490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人民陪审员 梁承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