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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晓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晓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弟。委托代理人周宝其,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晓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晓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傅月琴审 判 员  张红军人民陪审员  仇关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