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诉松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松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被告松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松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负担650元;其余6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秀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