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沐川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易东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东,宋元俊,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沐川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易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9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宋元俊,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黎敏,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易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元俊、黎敏给付申请执行人易东到期案款51000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易东与被执行人宋元俊、黎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宋元俊于2014年11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易东1500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易东60000.00元;二、被执行人黎敏与宋元俊共有的位于沐川县利店镇新建住房两套(前幢五楼建筑面积约为150㎡住房一套,后幢一楼建筑面积约为138㎡住房一套)作价30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易东,由被执行人黎敏、宋元俊负责办理两套房屋相关证书,由申请执行人易东承担办证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