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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00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永寿县监军镇。委托代理人葛超群,男,系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某某,男,住永寿县甘井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胡某某立即清偿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本案所涉原、被告间此笔债权、债务消灭。双方表示同意。二、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永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