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沈汝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汝强,李洪涛,张媛,张成,王海云,孙明梅,王月利,李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沈汝强。被执行人李洪涛被执行人张媛被执行人张成被执行人王海云被执行人孙明梅被执行人王月利被执行人李光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媛的存款小学校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