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酒刑二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酒刑二抗字第5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57年10月1日,汉族。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酒肃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酒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强审 判 员  李富俊代理审判员  吴志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国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