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贾金玉与刘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玉,刘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贾金玉。被告刘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玉与被告刘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玉以与被告刘江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贾金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金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