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连娟与嘉善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娟,嘉善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974号原告:郑连娟。委托代理人:马小华,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珍。委托代理人:杨国江、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娟与被告嘉善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连娟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连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8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426元,由原告郑连娟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