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54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马翠荣与刘惠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荣,刘惠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5466号原告:马翠荣,女,1958年1月7日出生。被告:刘惠民,女,1946年6月17日出生。原告马翠荣诉被告刘惠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翠荣,被告刘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翠荣诉称:原告在居住的房屋后墙打眼安装空调,室外机安在房顶上。2014年2月,被告要求原告将自家墙上的空调拆除并移机,原告在勘察后,告知被告空调已安装7年之久,并安装在自己的房屋顶上,不影响被告的通行、采光、通风等,所以拒绝了被告的要求。后被告再次要求原告拆除空调,原告再次勘察后,发现无处可以移机,与被告进行了解释。但被告竟然在2014年4月3日,将原告家的空调线路全部剪断,原告报警后,民警判断被告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劝说被告予以恢复,但被告拒绝了。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生活,破坏原告的私人财产,同时,在原告的房檐下建墙,使滴水困难,导致原告屋内潮湿,为保证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起诉要求被告将毁损的空调恢复原状并留出滴水空间;拆除建造在原告房屋房檐下的墙。被告刘惠民辩称:几年前被告发现被告所有的东四×条×号院的西墙出现一个大洞,被告为避免纠纷,将原来拆除的西房的西墙恢复了。砌好后没几天,原告的爱人找到被告说,他们是西边的住户,没地方出空调电缆,恳请帮忙解决,被告相信了,就同意了要求。今年,被告要求原告移走空调时,原告说没地方出空调电缆,后被告去原告院内看后发现,同院四户都是从前面窗户出的空调电缆,原告也应如此。被告找到房管员后得知,如果是被告的地界,被告的墙,就应移走,但原告坚决不移。被告多次报警,民警与房管员意见一致,并说不移,可以剪断。在剪断之前被告告知了原告。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承租本市东城区×胡同×号东房一间,原告房屋的东山墙后是被告所有的东城区东四×条×号院,被告原有北房4间,西房1间,1992年经批准被告将原有房屋拆除,改建为北房9间。2007年左右,被告紧邻原告的东山墙建起一道墙,后原告安装空调,空调电缆通过被告建的西墙,将室外机安装在房屋顶上。2014年4月,被告将通过其建的西墙上的空调电缆剪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照片、产权证、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被告建的西墙安装空调,在双方产生纠纷后,应相互协商,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毁损的空调恢复原状并留出滴水空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在其房檐下建墙,使滴水困难,导致原告屋内潮湿,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其房屋房檐下的墙,未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翠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被告马翠荣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紫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