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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再提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宏唯、韩元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宏唯,韩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再提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宏唯,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进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元林,居民。再审申请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宏唯、韩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都商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2013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3)盐商终字第0087号民事裁定,准许华虹公司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盐民申字第0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华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潘连诗,被申请人胡宏唯的委托代理人陈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韩元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都区人民法院(2012)都商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爱文审 判 员  彭 程代理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