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建锋、高忠林与高忠林、许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锋,高忠林,许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杨建锋。被告:高忠林。被告:许党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锋与被告高忠林、许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锋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忠林、许党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锋撤回对被告高忠林、许党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1236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256元,由原告杨建锋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林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