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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行审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与蒋建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诸行审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国忠,局长。被执行人蒋建荣。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蒋建荣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4)3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4)3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蒋建荣从2012年8月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王家井镇土名叫“后山头”处非法占用土地建“月山庙”,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决定对被执行人蒋建荣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罚款等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未提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且其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无相关负责人签名,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如不服不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何玲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耀泽 来源: